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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中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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