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州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州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梅州市梅州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创造宜居宜业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梅县新县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下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厕;
(二)客运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航运码头、加油站、公园、娱乐园、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楼等单位管理的公厕;
(三)梅江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梅县新县城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区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区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区公厕应当遵循“公共产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节能环保、建管有责、利益一体、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梅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进行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