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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渡船人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发现雷雨大风征兆时应暂停渡运。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渡船超载;

  (二)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

  (三)未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四)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合格;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航行安全;

  (六)其他不适航状态。

  第三十六条 渡船人员应当定期收听气象预报和收集航行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的,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

  半义渡是指不当场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而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当地群众自愿给予适当补偿、资助的渡口,或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收取乘渡人部分费用或物资,以维持渡工基本生活需求的渡口。半义渡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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