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梅州海事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从事有关渡运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渡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设置的,专供渡运人、货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道路、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本规定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管理;海事管理部门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安监、农业(渔业)、航道、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