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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我市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证、本的准确号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内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均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申领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四)销售网点备案。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我市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中标流通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1)推荐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区县商务部门备案。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 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 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4. 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各区县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对其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销售网点统一对社会进行公告,并报市商务、财政局。各区县不得降低标准备案,不得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中标企业及销售服务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五)销售发票管理。中标企业的特许经销商应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25号)的规定购买及使用发票。各区县税务部门应将发票专门戳记的有效期调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六)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 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当地信用社开设储蓄帐户。

  (七)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乡镇财政审核,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兑付并监督检查。从受理购买人有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不具备转账拨付条件的地区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各区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格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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