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卫发[2009]4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湖北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七日
湖北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稳定疫情信息报告管理队伍,提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报告系统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设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部门与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部门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医疗机构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负责报告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4、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疫情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核实和调查;
6、负责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信息报告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追踪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实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
2、动态监测辖区传染病和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及时核实、报告异常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