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中筹资行为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广大农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供了通达便捷的交通条件。但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个别企业反映有部分乡镇、村社向企业硬性摊派、强行拉赞助等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公路建设中向企业筹资行为通知如下:
一、在构建“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多元化筹资渠道过程中,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违反规定硬性摊派、强拉赞助等行为。
二、当地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要求地方超过设计规模和标准修建农村公路的,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相应投资,具体数额通过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