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范工程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和专利;
(8)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评审资料应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出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需专家组进行评审,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组建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的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