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计划工期在3年以内;
(3)工程资金计划落实;
(4)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或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每年5月至6月为示范工程申报时间。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工程进行初审后申报,省直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直接申报。外省驻鄂企业经外省驻鄂建管办初审后申报,无驻鄂建管办的由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两份(详见附件一,略);
(2)示范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
第七条 经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列为示范工程并由省建设厅发文公布。同时择优推荐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有关方面协商后,省建设厅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二,略),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其初审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