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厅在原《
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63号)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及监督,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效益的发挥,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开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