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相对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相对人阅读或者向相对人宣读,并由相对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相对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二十七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八条 文书中执法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二十九条 需要交付相对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相对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或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执法文书送达凭证进行送达。
第三十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三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
封面题名应当由相对人和违规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三十四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暂扣财物财物凭证、退还暂扣财物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