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结案审批表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审批表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二十二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三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第二十四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执法部门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昆明市旅游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昆旅)简罚〔2008〕00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昆旅)罚〔2008〕001号。
第二十五条 文书中相对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相对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