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十三条 听证会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相对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相对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实施何种行为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文书送达相对人的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部门;“送达人”指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受送达人”指行政相对人;“收件人”不是相对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相对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