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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八条 暂扣财物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涉嫌违规的财物进行暂时扣留的文书。
  暂扣财物凭证应当写明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事由及财物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执法部门印章。
  第九条 退还暂扣财物凭证是指经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将暂时扣留的财物全部退还给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文书。
  退还暂扣财物凭证上的财物明细必须与暂扣财物凭证核对无误。
  第十条 案件处理呈批表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承办人拟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规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审核意见”栏,应当由执法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写明具体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栏,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违规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规依据和责令改正违规行为的时限。
  第十二条 听证告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相对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相对人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规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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