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局公告
(第6号)
《云南省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已经2008年12月29日云南省旅游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云南省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旅游
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旅游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旅游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旅游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外使用,对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五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规事实”的内容应当写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等情况。
“处罚依据”的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六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游客投诉、上级转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相对人涉嫌违规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