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9]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综治办[2008]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反走私工作整体效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和市场秩序,结合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模式,完善机制,确保各项反走私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
按照全国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中央综治办、国家海关总署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州、市、县(市、区)政府及各打私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打击走私工作实际,自行增加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责任机制。包括党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完善工作制度。包括反走私工作会议制度、走私易发地监控制度、联合协作及应急制度、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包括开展专项行动和执法有力、维护良好经济秩序两方面的情况。
(四)开展综合治理。包括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排查监控重点区域、加强市场监管、从源头规范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情况。
(五)改善执法环境。包括严厉查处抗法事件、预防群体性事件、加强执法宣传等方面的情况。
(六)工作效果。包括走私贩私活动得到有效控制,没有群众性走私场所及相关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打私办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按照《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认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