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第14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四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二月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确保缓刑的正确适用,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缓刑的适用有助于调动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了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 同时还能缓解监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认识缓刑的重要意义,依法科学适用。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应主要考虑:
(一)过失犯罪的;
(二)具有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或原因的;
(三)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
(五)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六)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
(七)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具有其他轻微犯罪情节的。
四、适用缓刑的“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退赃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