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涉农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七)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八)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二、加强对基地建设原料收储政策扶持
(九)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收储原料而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十)今年新增的国家粮食临时收储计划指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要向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十一)对于龙头企业自建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政策。
三、切实减轻龙头企业负担
(十二)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十三)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发展
(十四)对在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玉米加工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收。
(十五)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