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
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力增强和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速下滑,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对龙头企业的冲击已经显现,尤其是玉米加工企业面临新的困难。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一)省农发行、省农行、省农信社、吉林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每年要开展几次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放规模。对龙头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以及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四)对信用较好的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授信,对新开户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各涉农金融机构应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明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