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测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做好各监管环节的衔接,密切配合,不留监管缝隙和空白。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四、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标准的食品,要及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要不断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