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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六)建立创业基地。各地要广泛建立创业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

  (七)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各地要将创业指导服务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带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团”,推动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担保机构不明确或担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将担保工作交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各地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推动创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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