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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二)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三)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应取消反担保。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通过降低贷款门槛、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合会审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税收政策。将全省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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