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通过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服务,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确保3个月内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灵活就业人员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而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增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2009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8亿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培训返乡农民工15万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面向全省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的形式,实行项目化管理。对3个月以下的短期技能培训,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3个月以上的储备式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转移就业服务工作。采取省内就近就地转移和省外劳务输出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帮助农民工转移就业。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大力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房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与外省劳力输入地的协作,积极拓展劳务输出渠道,培育和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动员和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搭建多层次就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为返乡农民工开展一次“送岗位、送培训、送技能、送信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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