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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给予差额的30%的补助,补助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率降低幅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

  (三)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于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使用额度不超过2008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25%。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强化就业服务,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抓好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三项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确保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低于2008年。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实施基层项目计划;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人数有大幅度的增加;对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并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取消落户限制。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认真落实见习基地的财政补贴和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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