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复查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教育本企业员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重点复查以下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情况。要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员工三级教育、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等方面,在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有针对性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教育情况。要在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全体员工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3、相同或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措施;同时,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制定安全生产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预防措施,以制度和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要在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基础上,企业要协助有关方面对事故责任人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按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者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人员和现场违规操作工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公示于全体员工,以示警示教育。
二、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要求
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应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
六条要求,重点复查各项措施的完善和加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