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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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