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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县(区)政府(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费用缴纳,参照市里做法执行。新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按税务部门和《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健全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科学决策机制。
  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担保机构在完善业务评审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担保项目风险全程管理模式,狠抓规范运作。要建立规范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对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各级各类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关资格和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担保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各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责任余额,及时受理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放大信贷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提高效率,信守诺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承保。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放贷且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项目,双方要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贷后保后监管,共同防范化解信贷及担保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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