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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大力引进和组建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在我市创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和外资参股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大力发展以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企业互助式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
  通过努力,力争在3年内,新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个以上,今年要完成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现代服务业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产业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市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2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150亿元以上。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充实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本金。盘活国有资产,加快办理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进一步充实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壮大担保实力。各县(区)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级各项收费按余府办抄字〔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今后凡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三分之二用于充实担保机构资本金及其体系建设,三分之一用于贷款贴息,切实将财政资金用好用活。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只增不减。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一是建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补助制度。凡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正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实物补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90号文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8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设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三是建立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对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担保额的0.1‰予以奖励。各类担保机构正常开展担保业务3年以上,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担保总额比上年增幅达20%以上,由市财政按其担保增加额的0.2‰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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