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262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续设置龙泉市铅锌矿采矿权及变更矿区范围的请示》(丽土资〔2009〕13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原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原则同意延续设置该采矿权。
二、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规定属于第一类矿种,采矿权人要求在原矿区范围以外(含深部,下同)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须严格区别“储量核实”与“地质勘查”,按以下方式办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储量,且位于矿区范围邻接的矿产资源,在做好储量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其扩大部分(须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中明确)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须出具国家出资勘查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变更矿区范围,由原采矿权人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继续开采。省厅委托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储量核实和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工作,以作为协议有偿出让的依据。
2、矿区范围周边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即为空白区)的,采矿权人如需扩大范围,应首先申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探明矿产资源且具备可开采条件的,再申请扩大或变更矿区范围(须在储量报告及审查意见中明确),采矿权不再有偿出让。
3、在矿区范围邻近的地质勘查空白区内,现由国家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并探明资源储量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有偿出让给采矿权人,同时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手续。但不提倡国家出资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三、请按上述要求依法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的,请完成采矿权协议出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后,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告省厅,经批准作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手续的依据。
四、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须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规定事项后,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如需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相应的资料,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