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产权属于民营,且民营投资者有意转让产权的市场,鼓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进行产权回购。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2.对产权属于民营,但市场经营管理不善,存在有场无市、空置率高、效益差等问题,而民营投资者无意转让产权的市场,鼓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输出管理,委托经营,盘活资产,恢复市场功能。此项工作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负责。
3.对产权属于民营,经营情况总体正常的市场,政策上一视同仁,引导其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4.对产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民营投资者的联办市场,而民营投资者有意提前退出、交回经营权的市场,可以通过支付补偿等方式,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提前收回经营权。此项工作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负责。
5.对产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民营投资者的联办市场,存在违反合作合同、拖欠政府地价款、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市场设施、没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问题,而民营投资者无意提前交回经营权的市场,由市国资委责成民营投资者限期履行合作合同义务,否则,由市场集团公司提前收回经营权。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6.对产权属于民营,但违反改制时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存在擅自变更规划用途,大幅缩减农副产品经营面积等问题的市场,先由国资委出面协商,要求民营投资者按合同约定恢复原有规划用途和经营范围。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1.修订监管法规。修订《
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农贸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场功能、经营范围、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使农贸市场的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2.实施特许经营合同监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强化“业主负责制”的落实,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3.建立“四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构建经营单位责任管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镇(街)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