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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1.对产权属于民营,且民营投资者有意转让产权的市场,鼓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进行产权回购。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2.对产权属于民营,但市场经营管理不善,存在有场无市、空置率高、效益差等问题,而民营投资者无意转让产权的市场,鼓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输出管理,委托经营,盘活资产,恢复市场功能。此项工作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负责。

  3.对产权属于民营,经营情况总体正常的市场,政策上一视同仁,引导其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4.对产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民营投资者的联办市场,而民营投资者有意提前退出、交回经营权的市场,可以通过支付补偿等方式,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提前收回经营权。此项工作由市场经营集团公司负责。

  5.对产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民营投资者的联办市场,存在违反合作合同、拖欠政府地价款、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市场设施、没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问题,而民营投资者无意提前交回经营权的市场,由市国资委责成民营投资者限期履行合作合同义务,否则,由市场集团公司提前收回经营权。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6.对产权属于民营,但违反改制时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存在擅自变更规划用途,大幅缩减农副产品经营面积等问题的市场,先由国资委出面协商,要求民营投资者按合同约定恢复原有规划用途和经营范围。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1.修订监管法规。修订《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农贸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场功能、经营范围、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使农贸市场的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2.实施特许经营合同监管。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强化“业主负责制”的落实,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3.建立“四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构建经营单位责任管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镇(街)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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