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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五)服务保障。采取提前介入、优先受理、重点保障、限时办结、加快审批等措施,主动协调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努力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切实提高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服务水平。

  (六)矿产资源保障。合理调控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认真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需求。

  三、主要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围绕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服务专项行动目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六大保障行动。

  1、加快总体规划修编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在修编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规划期内的各业用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空间。

  2、做好规划修改试点工作。在规划修编期间,继续开展规划修改试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防灾救灾、社会公益、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污染企业搬迁等事关民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抓紧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报省确认、规划修改方案编制报批工作。

  3、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使用省统筹预留计划指标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为重大项目用地顺利报批创造条件。认真执行浙政办发〔2008〕17 号文件规定,对应由市、县(市、区)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省重点项目,各地要切实做好优先保障工作。

  4、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百万”造地保障工程是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项目实行“先补后占”和履行补充耕地任务的关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省厅制定的计划任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全面完成20 万亩年度新增耕地任务。通过“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满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特别是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耕地后备资源特别缺乏、确实需要通过异地补充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要提前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

  5、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对于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后,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及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签征地补偿协议。在征地前期工作中,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切实做好新老补偿标准之间的过渡衔接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顺利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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