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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COD和SO2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任务由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统计四部门联合下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总量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统计局;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总量减排计划和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核查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人民政府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

  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等单位,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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