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以及《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