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中高档游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产品,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完善制度环境,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便利
(十六)建立和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邮轮游艇产业发展中有关战略和政策的重大问题。
(十七)组建邮轮、游艇行业协会,统筹协调邮轮游艇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自律、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协调建立科研中心、信息技术平台与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为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与专业人才支撑。
(十八)加强与香港邮轮游艇产业的合作。积极推进深港双方就共同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订立合作协议,在码头泊位资源共享利用、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旅行社服务、通关环境改善等方面建立紧密合作。积极研究深港两地游艇合作机制,开展深港游艇互通在出入境管理、通关查验等方面的研究。
(十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关标准,口岸单位采取集中查验方式为邮轮旅客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建立快速高效查验系统,运用船舶交管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管;搭建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查验电子申报,提高邮轮进出港查验效率;开辟便捷通道,简化口岸查验程序,为邮轮陆上补给、维修提供便利,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提供全方位服务。开展邮轮游艇进出口岸提前申报和审批工作,建立邮轮游艇和船员诚信管理记录,对到港的诚信邮轮游艇和船员提供快速查验的服务。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入境邮轮,检验检疫部门可对其实行电讯检疫或随船检疫,方便邮轮入境;入境旅客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合理自用物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免于检验;入境旅客携带的国家禁止入境物品,检验检疫部门对其作截留退回处理,不收取保管费用,旅客出境时可向检验检疫部门领回。
(二十一)检验检疫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对来往港澳地区的游艇实行检疫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船舶卫生档案,并实行简便的检疫程序。在疫情风险较低的情况下,简化入境人员查验手续,方便人员往来。
(二十二)高度重视口岸各项查验监管设施的建设,按国家口岸有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东部大梅沙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岸线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对外开放口岸,对具备条件的岸线向交通部申请允许外籍船舶靠泊,并建立游艇停靠码头和检查场地。对游艇展会和大型活动设置临时停靠点,建立简易查验设施,由口岸监督单位派出人员进行查验。简化入境游艇海关查验方式,取消视同交通工具的缴纳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