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退休审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程序和行为规范,统一监察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执法标志,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对执法绩效好的进行奖励。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探索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的职业化。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
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搞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