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的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下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
(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以外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督察机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经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督察员。
行政执法督察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办事公正,清正廉洁。
行政执法督察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证》,在行政执法督察机构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实行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个案处理与制度完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