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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体系,积极开展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确保2009 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

  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分析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要汇总《统计表》,编写《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含:采矿权总量控制、开采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及矿山布局调整、矿山规模及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下一步实施计划安排等。《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 月25 日和12 月25 日前分两次报省厅地勘处;《分析报告》每年报一次,于12 月25 日前报省厅地勘处。县级局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具体布置;未单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区)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明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业务处室,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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