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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9〕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本级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有效调控开采总量

  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 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 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08 〕37 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二、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对规划分区有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必要时也可修编规划。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准入地质勘查活动。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赋存状态和采矿工程的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作为采矿权设置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认真做好报省厅审批新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含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核实与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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