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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三、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和办文有关规定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确需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四、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说明请示事项的原因、具体内容等,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有需要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州直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六、对州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县市(口岸)或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对州人民政府领导批请相关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九、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报送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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