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数据不准、错字漏句等现象;二是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影响工作;三是报送的公文未履行签收、登记程序,将应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五是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州直企业等越级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博州政发〔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口岸)、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已阅”,要切实防止公文出现内容残缺、表意不清、失实及字词错误等问题。
二、各县市(口岸)、各部门需要请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州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报送,抓紧办理。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