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州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
(二)表决权;
(三)对州城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 州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 州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审议昌吉州及各县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县市上报的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上述规划作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并指导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县市提请审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监督指导其实施;审议各县市城市主要出入口,政治、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审定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位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1.较大型工矿企事业(主要指州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区域性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城市广场和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4.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四)审定以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
1.设市城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和县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2.重要的城市雕塑(指位于城市道路、广场或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五)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技术规范、规定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拟定对策与措施,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策。
(六)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违反
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和对城乡规划实施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