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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州城规委人员组成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 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 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 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州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州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州城规委审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州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州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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