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扩大市、县政府经济与社会管理权限,为保增长、促振兴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7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或委托市级办理19项,调整6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后续管理和日常监管的政策措施,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透明与规范运作。各市政府要做好有关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放2项)
1.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2.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二、省公安厅(下放1项)
3.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三、省民政厅(调整1项)
4.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估(交给中介组织)。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项)
(一)下放2项。
5.新职业办学审批。
6.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沈阳分库设立。
(二)取消1项。
7.技工学校评估认定。
五、省国土资源厅(调整1项)
8.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交给行业协会)。
六、省环境保护厅(2项)
(一)下放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