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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
  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关于成本对象的所得税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进行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成本对象由企业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件二);
  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时,应加盖税务机关备案专用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应按照已备案确认的成本对象计算计税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达到完工条件的开发产品未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成本对象并核定其计税成本,企业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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