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人员均必须为本单位编制内的人员。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厅医疗保险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
1.自治区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工会等部门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任职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推荐。
2.各市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动,经所在单位填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所在市的劳动保障局进行初审,并遴选后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推荐。
3.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有关单位公布。
4.专家库成员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调离本区的,专家资格不再保留。
5.专家库成员因故退出和增补等变更工作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末办理一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按照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规定办理。
(三)专家库成员应当遵从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调研、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在安排专家工作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和广西医保动态向专家发放,逐步建立双向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专家库成员职责,科学组织业务活动,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除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使用专家库外,各市也可根据需要申请聘请本市之外的自治区专家库专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协调安排,聘请专家时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
四、2009年社保年度专家库成员推荐工作
(一)专家库成员数量。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总数为50人左右,技术标准体系专家库成员总数为100人左右。
(二)专家库成员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