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一)煤炭、铁矿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煤炭、铁矿企业的产量监测与核定工作。要制定坑木消耗标准,审核并认定煤炭企业消耗坑木的限额。核定煤炭产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核定的生产能力;铁矿企业采取“以电核产”方式核定产量的,应根据纳税人每月生产消耗的电量确定其产量。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部门职责,每月5日前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煤炭、铁矿企业的产量、价格等基础数据,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煤炭设计能力、实际开采情况、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煤炭价格信息以及纳税资料等,按月核定煤炭产量、计税金额、应缴税费额。
(四)税务部门要做好与煤炭、铁矿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作好数据的比对工作,根据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户源增减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完税。
(五)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针对纳税人财务、帐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煤炭、铁矿采选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依法征收国家税收。
(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对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销售收入的认定口径。要规范核定征收标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各征收局核定征收的税种要一致,计税销售收入要一致,做到依法计征,不重不漏。
(七)对煤炭企业在核定限额部分内消耗的坑木,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列支;超过核定限额部分的,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列支。
四、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矿生产企业的税收稽查,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收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对基层征收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大税收征收力度,落实税收征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职责,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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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