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阜新风电企业税收征管与分配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风电项目建设规模扩大的实际和风电产业发展趋势,为促进我市风电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对风电企业(2006年以后新建和扩建的风电企业、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合理分配市、县区之间的财政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电企业税收征管与分配原则
为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县区财政,本着向县区倾斜的原则建立较长时间相对稳定的市与有关县区税收收入管理与分配机制。根据对风电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收分享方式,县区级税收分配比例高于市级。
二、风电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我市财政现行体制和税务管辖的相关规定,对风电企业的税收分以下两种情况实施管理:
(一)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风电场生产地坐落于不同县区的风电企业)由国、地税直属分局负责税收管辖;
(二)非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按属地(生产经营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屋、土地所在地属地缴纳。
三、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一)市、县区税收收入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1.市与县(区)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增值税地方分成收入市分享6%,县(区)分享9%;
营业税地方分成收入市分享20%,县(区)分享50%;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市分享8%,县(区)分享12%。
2.市与区其它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市分享30%,区分享70%;
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收入市分享40%,区分享60%。
3.风电企业在城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列市级收入(不含新邱区、清河门区)。
4.上述税种以外的税收收入列县区级收入。
(二)跨行政区域生产的风电企业税收收入县区间分配
按风电场发电机组所在县区的装机容量占总容量的比重分配税收收入。分配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