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1%-30%,月增标准45元。具体标准分别为: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55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乡镇;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5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其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的调整,在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元,即五城区月人均收入为255元-295元之间;两县县政府所在乡镇及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月人均收入为225元-265元之间;两县所辖乡镇月人均收入为195元-235元之间。
(二)调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从原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加大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70周岁以上)、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大学生的分类救助力度,在原分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上浮40元,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额调增幅度不低于3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每人每年收入在1200元-1440元之间。
(三)调增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在现有五保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0元,力争达到当地上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调增资金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