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留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二是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对违法流转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安排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六、着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着力解决农民工急需解决的问题,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一是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各县区要组织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要通过媒体公开农民工讨薪举报热线电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要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对不履行社会责任、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和公开曝光。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专项资金,保障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垫付。要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强化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制定应急预案,超前工作,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建立联动防控机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企业的联合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三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四是落实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障。各县区要落实好返乡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在输入地受伤的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