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东孚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9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8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615号)和厦府地〔2009〕12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莲花村委会、山边村委会集体土地13981.236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中心小学
| 海沧区东孚中心小学扩建工程
| 13981.236
| 城市建设
| 东孚镇莲花村委会、山边村委会
| 厦门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12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的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